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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在讲授人民版新教材高中历史必修三专题一《中国传统文化主流思想的演变》的过程中,对教材两处观点的提法有不同的看法,现提出讨论。 第一,教材第一节《百家争鸣》中,提到墨家的贡献主要表现在认识论和逻辑学方面。墨子认为,认识以客观实践为来源,他提出了判断知识的三条标准,即“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发”,最后“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这就是有名的“三表法”。但此处的“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发”的表述似乎有点问题。《墨子·非命》中有相关的记载,曰:“有本之者,由原之者,有用之者。于何本之?上本之古者圣王之事。于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于何用之?废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此所谓三表也。”墨子认为判断认识正确与否的标准应是间接经验、直接经验和社会效果的综合体。而其中“上本之古者圣王之事”,是指言必有据,以圣王的言行为标准;“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是说立言要从实际出发,以百姓的实际体验为依据;“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则强调立言要考虑客观的实际效果。故此处的“实”应为“实际”之“实”,而教材中的“发”字疑为“实”字之误。翻阅中国古今的哲学、思想文化、文学评论等方面的著作,相关问题的描述,无一不是“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 第二,教材的第二节《儒学的兴起》中,对于秦始皇的“焚书坑儒”之“焚书”作了具体的解释,其中有这样的描述,说:“以古非今,私藏禁书的,诛灭其家族。”根据教材的表述,意思是秦始皇对于以古非今者,私藏禁书者均处以灭族的惩罚。这种表达似乎也不太准确。《史记·秦始皇本纪》有明确的记载:“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灭族;吏见之不举者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可见,依照《史记》的记载,秦始皇对于以古非今者与私藏禁书者的处罚是大相径庭的。以古非今者灭族,而私藏禁书者,仅仅是处以黥刑并发作城旦,也就是在犯罪者脸上刺上表示犯罪的标志并强制其进行一定的劳役而已,远远没有灭族那么严重。对于这一点,白寿彝先生主编的《中国通史》秦汉卷,朱绍侯先生的《中国古代史》等相关著作都有确切的表述。 以上是笔者在教学过程中的几点思考,提出与编者老师商榷。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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