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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知识系统的重构与阐释

作者:王乃森 屠锦红   时间:2009-7-24    本文热度:    等级:★★★
程知识的教学由自发状态转变为自觉状态,从而实现语文课程知识教学能“从单一的静态的社会语言规律,向多重的动态的社会言语规律延伸;从读解一篇范文,向从范文中提取有益的言语经验升华;从一般的语言学习,向掌握学习语文的基本方法深化;从一个个孤立的文篇,向大文化观念扩充。”
  
  第三,在这一知识系统中,“语文形式”类知识它主要体现了语文课程的工具性质,工具能力的养成是其主要的价值指向;“语文内容”类知识它主要体现了语文课程的人文品格,人文情思的培育是其主要的价值指向。从语文课程的基本性质即“工具性与人文性统一”来看,“语文形式”类知识主要表征着语文课程的工具性,“语文内容”类知识主要表征着语文课程的人文性,即从语文课程论的视角来看,“语文形式”类知识与“语文内容”知识有着各自的内在逻辑关联。如图所示:
   
  第四,在这一系统中,“语文内容”类知识主要指向的是事实性与情意性的知识,它们都是潜藏于语文教材文本里的,但是,我们绝不能反过来讲,潜藏于语文教材文本里的所有的事实与情意都是“语文内容”类知识——这是要特别加以强调的!“语文内容”类知识绝不等于教材文本所承载的一切知识内容,能成为“语文内容”类知识的只是那些相关于培养学生语文素养所需的基本的、基础的、带有一般性意义的人文类知识,它绝不包括那些专门的、专业的知识,不能将“语文内容”类知识泛化。
  第五,在这一系统里,“语文形式”类知识是较“实”的,“语文内容”类知识是较“虚”的,所谓“实”与“虚”,是就它们各自的范围所能明确的程度而言的。“语文形式”类知识范围相对明确些,“语文内容”类知识范围相对模糊些。但是,我们绝不能因为“语文内容”类知识其范围不易明确,就否认它是“语文课程知识”——在语文课程里,判定一种形态的知识是否是“语文课程知识”,不是以其可确定性或者其他什么标准为尺度,而是看它是否是达成课程目标即培养学生基本的语文素养所需的,这是在语文课程层面判定一种形态的知识是否为“语文课程知识”的唯一标尺。正是因为“语文内容”类知识不易具体确定、量化,而它又是培养和提高学生语文素养不可或缺的,因此,语文教育要格外警惕这块知识的流失,这块知识大都潜藏于各种教材、文本中,大致有三个层面:一是教科书的课文中;二是作为教材的、课外补充的语文读本中;三是非教材的、各种其他课外读物中(新课程标准规定: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要求为400万字,高中三年不少于150万字)。第一个层面要求掌握的程度较高,实际教学中也较重视,但是其他两个层面常常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应试教育所带来的题海战术挤压掉语文课外阅读,已是司空见惯;课程层面对“语文内容”类知识意识的淡薄,事实上也不是一朝一夕。这一切都人为地使得大量的“语文内容”类知识被弃置掉,这势必导致学生语文能力、语文素养的发展所需的两块基石之一的“语文内容”类知识的匮乏与不足,这也许是中国语文教育长久以来的一个隐患!总之,理论上的疏忽必将导致实践中的失策!为确保“语文内容”类知识达到应有程度的积累,必须要加强另外的课外两个层面的阅读。而与此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在课程意识层面上,必须要坚定地确认“语文内容”类知识作为“语文课程知识”的合法性,它绝不是传统所谓“八字宪法”式的“语文知识”的附庸或陪衬,而是在本体意义上就是“语文课程知识”的一种重要的类型,它在达成语文课程目标的功能价值上丝毫不逊于传统所谓的“八字宪法”。
  
  参考文献:
  ①韩雪屏:《语文课程的知识基础》参见《语文建设》,200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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