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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走进经济生活

      作者:钱 华 更新日期:2007-9-16 点击数: 等级: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从2002年12月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进行了8次审议,其间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并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立法论证会听取各方意见。这部法律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它的出台,被看作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
        《物权法》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国有财产的范围,并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为防止国有财产的流失,《物权法》还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这些法律规定,对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关键性作用。
        我国现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把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基本原则,贯穿始终。它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和法制性等一般特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相互联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也体现了现行宪法的精神。从根本上说,这种平等性是由价值规律的作用决定的。
        市场经济的法制性,是指社会经济的运行有健全的法制基础,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经济活动依据市场经济的法规进行。《物权法》为处理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实现社会公平和市场主体正确地参与经济活动提供了依据和准则。
        市场调节存在着固有的弱点和缺陷,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国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如:“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精神,市场经济从某种角度说是诚信经济,而市场诚信的确立需以产权为基础,以道德为支撑,以法律为保障。产权明晰、公平竞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通过制定《物权法》,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诚信基础的建设,并为诚信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物权法》的许多规定吸收了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如平等地保护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这有利于我国经济同国际市场接轨、公平地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参与国际分工,进而有利于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加速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为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物权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经济改革的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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