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政治第五课易混、易错点辨析
作者:兰志新 更新日期:2007-11-20 点击数: 等级:
1.“国际关系的决定因素”和“国家对外政策的决定因素”
国际关系包括国与国之间、各国政党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以及国际组织间的关系。尽管制约国际关系的因素很多,但归根到底,其决定因素是国家利益和国家力量。国家利益是决定国际关系的基本因素,是国际社会中各主权国家相互交往、合作与冲突的基本前提与缘由;国家力量是决定国际关系的重要因素。
国家的对外政策是国家为实现其对外职能在对外活动中所采用的方式和手段。国家的对外政策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国家性质不同,对外政策也不同;同时,国家的对外政策又是由国家利益决定的,国家利益是国家对外行为的最基本原因,是主权国家制定和确定对外政策及其目标的基本依据。一句话,一个国家的对外政策是由国家性质和国家利益决定的,国家力量只能影响对外政策,但绝对不是决定因素。
2.“第三世界”和“发展中国家”
“第三世界”和“发展中国家”虽然在字面上不相同,但实际上是从不同角度对同一类经济发展程度国家的两种表达方式。
第三世界国家,是从其在国际格局和国际秩序中所处的地位来说的,它处于国际政治军事集团之外,是中立的国家。在我国的对外政策中,加强同第三世界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是我国发展对外关系的基本立足点。
发展中国家,是从其在世界经济中所处的地位来说的,它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是不够发达的,是处于发展之中的国家。我国目前是发展中国家。
3.联合国的“五大国一致”原则,并不等于说只有这五个国家说了算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是由中、法、俄、英、美等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的,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构。安理会对于国际问题的调停和裁决实行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的原则,即“五大国一致”原则,也就是说http://www.xxkt.cn每项决议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否决票,就不能够通过。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对于国际问题只有这五个常任理事国说了算,安理会中另外10个非常任理事国的投票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10个非常任理事国的赞成票数与5个常任理事国的赞成票数之和不少于9票,则某项决议一定能够获得通过,反之,则不能通过。例如:某项决议有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但有7个非常任理事国反对或弃权,达不到9票赞成的多数,该项决议便不能获得通过,有人把这种情况称之为“小国的否决权”。
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等于“联合国的原则”
联合国的宗旨总体上就是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为了实现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联合国本身及其成员国应该遵守的联合国原则,主要有: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禁止对其他国家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集体协作,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
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是中国政府在1953年首先提出的,1954年中国和印度、中国和缅甸政府先后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后,很快被许多国际会议、国际文件所接受和确认,逐渐成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
从基本内容上看,联合国的原则和我国所倡导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但是,我们要明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不等于联合国的原则。
5.“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和“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对其会员国具有的约束力是不一样的
联合国大会是由全体会员国组成的审议机构,每年召开一次。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对各会员国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只对会员国产生广泛的政治影响。
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的执行机关,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构。安理会为制止对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时所通过的决议,对当事国和所有会员国都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予以执行,安理会可采取非武力措施和军事举动来实施其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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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包括国与国之间、各国政党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以及国际组织间的关系。尽管制约国际关系的因素很多,但归根到底,其决定因素是国家利益和国家力量。国家利益是决定国际关系的基本因素,是国际社会中各主权国家相互交往、合作与冲突的基本前提与缘由;国家力量是决定国际关系的重要因素。
国家的对外政策是国家为实现其对外职能在对外活动中所采用的方式和手段。国家的对外政策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国家性质不同,对外政策也不同;同时,国家的对外政策又是由国家利益决定的,国家利益是国家对外行为的最基本原因,是主权国家制定和确定对外政策及其目标的基本依据。一句话,一个国家的对外政策是由国家性质和国家利益决定的,国家力量只能影响对外政策,但绝对不是决定因素。
2.“第三世界”和“发展中国家”
“第三世界”和“发展中国家”虽然在字面上不相同,但实际上是从不同角度对同一类经济发展程度国家的两种表达方式。
第三世界国家,是从其在国际格局和国际秩序中所处的地位来说的,它处于国际政治军事集团之外,是中立的国家。在我国的对外政策中,加强同第三世界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是我国发展对外关系的基本立足点。
发展中国家,是从其在世界经济中所处的地位来说的,它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是不够发达的,是处于发展之中的国家。我国目前是发展中国家。
3.联合国的“五大国一致”原则,并不等于说只有这五个国家说了算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是由中、法、俄、英、美等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的,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构。安理会对于国际问题的调停和裁决实行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的原则,即“五大国一致”原则,也就是说http://www.xxkt.cn每项决议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否决票,就不能够通过。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对于国际问题只有这五个常任理事国说了算,安理会中另外10个非常任理事国的投票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10个非常任理事国的赞成票数与5个常任理事国的赞成票数之和不少于9票,则某项决议一定能够获得通过,反之,则不能通过。例如:某项决议有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但有7个非常任理事国反对或弃权,达不到9票赞成的多数,该项决议便不能获得通过,有人把这种情况称之为“小国的否决权”。
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等于“联合国的原则”
联合国的宗旨总体上就是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为了实现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联合国本身及其成员国应该遵守的联合国原则,主要有: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禁止对其他国家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集体协作,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
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是中国政府在1953年首先提出的,1954年中国和印度、中国和缅甸政府先后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后,很快被许多国际会议、国际文件所接受和确认,逐渐成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
从基本内容上看,联合国的原则和我国所倡导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但是,我们要明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不等于联合国的原则。
5.“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和“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对其会员国具有的约束力是不一样的
联合国大会是由全体会员国组成的审议机构,每年召开一次。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对各会员国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只对会员国产生广泛的政治影响。
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的执行机关,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构。安理会为制止对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时所通过的决议,对当事国和所有会员国都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予以执行,安理会可采取非武力措施和军事举动来实施其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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