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省级行政区域的历史沿革
作者:姜文才 更新日期:2007-12-12 点击数: 等级:
一、元朝
元朝是我国设立和划分省级行政区域的起源。元世祖忽必烈为了加强国家的统治效能,实行行省制度,在中央设立中书省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在地方设立行中书省(简称行省)做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行中书省代表中央控制地方,又是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权力极大,“军国重事,无不领之”,“都省握天下之机,十省分天下之治”,使集权与分治、中央与地方和谐统一。
元朝除大都及其周围地区直接归中书省管辖之外,把全国划分为十一个行省,所辖范围大多相当于今天数省的面积。它们分别是:河南江北行省、陕西行省、四川行省、甘肃行省、云南行省、江浙行省、江西行省、湖广行省、辽阳行省、岭北行省、征东行省。
二、明朝
朱元璋为了防止地方割据,加强中央集权,对元朝的行省制度进行了改革。把原来行省的权力一分为三,在省级机构设立“三司”,即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分掌行政、军事和司法大权。
明朝由于曾经定都南京和北京,所以今南京所在的江苏、以及附近安徽和北京附近的河北都未设省,江苏、安徽两地直隶于南京六部,河北直隶于北京六部,通常称为南直隶和北直隶。全国其它各地的府州分统于十三布政使司,分别是: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简称十三省。
三、清朝
清朝的地方官制与明代又有所区别。省级地方长官称巡抚或总督,掌管一省的行政、军事、财政和司法大权。一般是一省一个巡抚,两省或三省设一总督,当然也有个别重要省份一省设一总督,如直隶总督、四川总督。总督大于巡抚,巡抚受总督节制。
清初,把长城以南的明故地分为十八省,即除明时的十三省外,北直隶去除“北”字,称做“直隶省”,南直隶改为江南省,以后又分江南省为江苏、安徽两省,又从陕西省中划出甘肃省,将湖广省划为湖南、湖北两省。
清朝末年,又增设了五个新省。1884年将原伊犁将军辖区改为新疆省,1885年中法战争后,又将原福建省的台湾道升为台湾省。1907年原东北地区奉天、吉林、黑龙江三个将军辖区改为奉天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即所谓东三省。当时,全国除西藏、青海及蒙古地区未设省外,全国共有23个省,即:黑龙江、吉林、奉天、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四川、湖南、湖北、江西、安微、浙江、江苏、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新疆、台湾。
四、中华民国
辛亥革命后,将直隶省的热河,山西省的绥远与兴和,内蒙古的东四盟和西四盟分别单独划出来,建立了“热河”“绥远”“察哈尔”三个特别区域,在四川西部及西藏东部又设置了“川边特别区域”。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改直隶省为河北省,奉天省为辽宁省,又从甘肃和内蒙古划出一部分新设宁夏省,同时把上述四个特别区域改设为热河、绥远、察哈尔、西康四省。解放战争期间,由于战争的原因,东北地区的东三省变为东七省,它们分别是:黑龙江、嫩江、合江、松江、吉林、安东、辽宁,至解放前夕,全国共有33个省。
五、全国解放后
建国初期,我国省级区域的调整较为频繁。1949年,将原东北七省调整为五省(黑龙江、吉林、松江、辽东、辽西),又在原冀鲁豫解放区的基础上新设置了一个平原省,1952年此省撤消,同时撤消的还有察哈尔省。还有许多省先被分割成几个“行署区”而后又重新合并为省,如江苏省49年以长江为界划分为苏南、苏北两行署区,到53年初重新合并;安微省49年也以长江为界,划分为皖南、皖北两行署区,52年又重新合并,四川省划为川南、川北、川西、川东四行署区,52年又重新合并。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对以前的行政区域做了新的调整,东北五省合并为东北三省,撤消了绥远省,1955年,又撤消了西康省和热河省。同时,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其中由省改建的有: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1965年又建立了西藏自治区。至此,全国的省级行政区划共30个。直到1988年4月,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正式决定设立海南省,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划增加到3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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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是我国设立和划分省级行政区域的起源。元世祖忽必烈为了加强国家的统治效能,实行行省制度,在中央设立中书省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在地方设立行中书省(简称行省)做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行中书省代表中央控制地方,又是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权力极大,“军国重事,无不领之”,“都省握天下之机,十省分天下之治”,使集权与分治、中央与地方和谐统一。
元朝除大都及其周围地区直接归中书省管辖之外,把全国划分为十一个行省,所辖范围大多相当于今天数省的面积。它们分别是:河南江北行省、陕西行省、四川行省、甘肃行省、云南行省、江浙行省、江西行省、湖广行省、辽阳行省、岭北行省、征东行省。
二、明朝
朱元璋为了防止地方割据,加强中央集权,对元朝的行省制度进行了改革。把原来行省的权力一分为三,在省级机构设立“三司”,即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分掌行政、军事和司法大权。
明朝由于曾经定都南京和北京,所以今南京所在的江苏、以及附近安徽和北京附近的河北都未设省,江苏、安徽两地直隶于南京六部,河北直隶于北京六部,通常称为南直隶和北直隶。全国其它各地的府州分统于十三布政使司,分别是: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简称十三省。
三、清朝
清朝的地方官制与明代又有所区别。省级地方长官称巡抚或总督,掌管一省的行政、军事、财政和司法大权。一般是一省一个巡抚,两省或三省设一总督,当然也有个别重要省份一省设一总督,如直隶总督、四川总督。总督大于巡抚,巡抚受总督节制。
清初,把长城以南的明故地分为十八省,即除明时的十三省外,北直隶去除“北”字,称做“直隶省”,南直隶改为江南省,以后又分江南省为江苏、安徽两省,又从陕西省中划出甘肃省,将湖广省划为湖南、湖北两省。
清朝末年,又增设了五个新省。1884年将原伊犁将军辖区改为新疆省,1885年中法战争后,又将原福建省的台湾道升为台湾省。1907年原东北地区奉天、吉林、黑龙江三个将军辖区改为奉天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即所谓东三省。当时,全国除西藏、青海及蒙古地区未设省外,全国共有23个省,即:黑龙江、吉林、奉天、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四川、湖南、湖北、江西、安微、浙江、江苏、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新疆、台湾。
四、中华民国
辛亥革命后,将直隶省的热河,山西省的绥远与兴和,内蒙古的东四盟和西四盟分别单独划出来,建立了“热河”“绥远”“察哈尔”三个特别区域,在四川西部及西藏东部又设置了“川边特别区域”。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改直隶省为河北省,奉天省为辽宁省,又从甘肃和内蒙古划出一部分新设宁夏省,同时把上述四个特别区域改设为热河、绥远、察哈尔、西康四省。解放战争期间,由于战争的原因,东北地区的东三省变为东七省,它们分别是:黑龙江、嫩江、合江、松江、吉林、安东、辽宁,至解放前夕,全国共有33个省。
五、全国解放后
建国初期,我国省级区域的调整较为频繁。1949年,将原东北七省调整为五省(黑龙江、吉林、松江、辽东、辽西),又在原冀鲁豫解放区的基础上新设置了一个平原省,1952年此省撤消,同时撤消的还有察哈尔省。还有许多省先被分割成几个“行署区”而后又重新合并为省,如江苏省49年以长江为界划分为苏南、苏北两行署区,到53年初重新合并;安微省49年也以长江为界,划分为皖南、皖北两行署区,52年又重新合并,四川省划为川南、川北、川西、川东四行署区,52年又重新合并。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对以前的行政区域做了新的调整,东北五省合并为东北三省,撤消了绥远省,1955年,又撤消了西康省和热河省。同时,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其中由省改建的有: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1965年又建立了西藏自治区。至此,全国的省级行政区划共30个。直到1988年4月,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正式决定设立海南省,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划增加到3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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