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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王由世袭产生。英王死后由其长子或长女继承,男性优于女性。如果长子已死就由长子的男性或女性后嗣继承,如果长子死时还没有子女,便由英王的次子或其后嗣继承。英王无子女,就由其弟继承。如果没有任何合法的继承人,就由议会和英联邦自治议会共同决定产生英王以继承王位。 英国宪法规定,国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立法机关的成员、法院首领、联合国武装部队总司令、英国国教世俗领袖。但按照惯例,英王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第一,国王执行职务时必须依照内阁和议会的决定、大臣的建议而行动,不能自行其是。 第二,国王不能直接卷入政治纷争之中。 第三,国王在各政党间保持中立立场。 第四,国王对整个国家政策没有答复责任,其言行对国民不负责任。 第五,国王对大臣提出的建议和勉励对大臣无任何约束力。 按照这些原则,英王的实际权力已经名存实亡,成为“统而不治”的“虚位元首”,正如恩格斯所讲:王权实际上已等于零。 尽管如此,英王仍需行使一些形式上的职权。在立法权方面,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需要依照英王的命令进行;平民院议长选出后需取得英王的同意;两院通过的法案,最后需经英王批准公布后才能生效。在行政权方面,在形式上英王有任免官吏、指挥军队、对外宣战、主持外交活动、加封贵族等权力。在司法权方面,形式上一切法院的判决都以国王的名义进行;一切犯罪都认为是对国王的犯罪法官以国王的名义任命。 由此可见,英王虽然“统而不治”,但仍然是整个国家机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没有这个环节,国家机器就无法正常运转。 二、议会 英国是最早产生议会的国家,所以英国的议会制被称为“议会制的典型”和“议会之母”。议会是英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由英王、贵族院和平民院三部分组成。 英王只行使一些形式上的权力。 贵族院又称上院,它的议员不是选举产生,而是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法律贵族、家权贵族、终身贵族、苏格兰贵族、爱尔兰贵族组成。自19世纪以来,贵族院的权力逐渐被削弱,但至今仍掌握着最高司法权。 平民院又称下院或众议院,它是民主的代议机关,议员经选举产生。目前在英国凡年满18岁没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资格的英国公民都有选举权,但选民必须在某 选区居住3个月以上才能在该选区选民册上登记。凡年满21岁的公民都有被选举权,在选区获得两名选民推荐和8名选民联署同意都可成为议员的候选人,但贵族、主教、法官、高级文官、现役军人、宣布破产者、重罪犯人、受权办理选举事务的负责人等没有被选举权。 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政府权。 立法权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之权。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1提案。2讨论决议。3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 财政权是议会的主要权力之一,人们把这种权力称为“管理国库的权力”或“掌握钱包的权力”。财政法案主要包括国家预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税、动用国家基金、发行公债等,这种权力属于下院专有,财政法案只能向议会的下院提出和通过。 监督政府权是议会的重要权力,内阁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的监督。根据责任内阁制的原则,内阁必须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议会否决政府提出的重要议案、财政法案或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内阁应该辞职或提请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如果大选后,原执政党仍占多数议席,内阁可以继续执政,否则内阁必须辞职。但在两党制的英国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平民院法定任期为5年,但下院实际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下到4年。这是因为首相有权选择合适时机,请求英王下令解散议会,提前进行大选,或者因执政党的重大决策受到下院多数议员的否决而解散议会,大选也要提前进行。 三、内阁 英国实行的是责任内阁制,这种政权组织形式下,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英国的内阁和政府是中央最高的行政机关,人们经常把内阁称为英国政府,实际上英国的内阁和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英国政府包括枢密院、国务院和内阁三部分。内阁是政府的核心,是决策机关。内阁主要负责制定各部政策,草拟各种重要法案交议会讨论通过、领导和监督各行政部门执行法律,行使国内最高管辖权,定行政工作的总指挥。此外,内阁还是行政和立法的联系者,内阁阁员在议会中要听取议院的意见、批评,要对所提法案进行解释、辩论并设法使法案通过。 按照英国惯例,内阁的组成,首先由国王任命下院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担任首相。如果没有一个政党选举后在下院中占半数以上的席位,首相就由英王决定任命。首相确定后,就由首相选定内阁成员的名单呈请英王任命,但如前所述,英王的任命只是一种形式,一般情况下英王都予以同意。 内阁的任期与下院任期相同,为5年。但由于英国实行的是责任内阁制,内阁对议会要负连带责任,如果议会投票表示对内阁不信任,内阁阁员必须集体辞职,或由内阁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大选。同时首相也有权在他认为有利的时机主动地建议英王解散议会,举行大选,所以内阁任期实际上是不固定的,历届内阁平均任期为4年左右。 四、首相 首相在英国政府和内阁中的地位十分重要,是英国政府的首脑,政府和内阁的一切活动都是在首相的领导下进行的。其职权主要有:1、掌握对高级官吏的任免权。2、主持内阁会议,是内阁会议的当然主席,会议决议以他(她)的意见为准则。3、首相直接领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工作,裁决各部门或各大臣之间的分歧与纠纷。4首相是内阁和国王间的主要联系人,他代表内阁向国王报告工作。5、首相在议会中是多数党的领袖,他(她)领导本党议员在国会中的活动并代表内阁为重要的政策和法案进行解释,为政府工作承担责任。由此可见,首相实际上掌握着行政和立法大权,是英国政府的中心人物。 综上所述,我们可知从国家政体来看,英国实行的是君主立宪制,君主是国家元首,但“统而不治”,其权力要受到议会的制约。从议会和政府的关系来看,英国实行的是责任内阁制,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掌握着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的权力,而内阁是最高行政机关,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首相是政府首脑,领导政府和内阁的一切活动,是英国政府中的关键人物。这些部门各负其责,互相牵制,共同保障着英国社会的稳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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